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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工作秘密?
来源:区保密局 日期:2008-03-20

何为工作秘密?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保密工作在法律依据上有不少令人困惑的地方,工作秘密就是其中一例。工作秘密虽在一些法律中留下身影,却是忽焉一现,很难让人看清面目。《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行为,《检察官法》和《法官法》等法律中也都有类似对保守工作秘密义务的规定。但是,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工作秘密究竟如何定义,法律却付之阙如,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在1996年国家审计署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定的《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五条中,规定“审计工作中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为工作秘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散。”在地方行政规章中,广州市政府2001年曾颁布《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其中第二条对工作秘密这样解释:“工作秘密是指在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根据我国学者的学理解释,一般认为,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在其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具体说,工作秘密的主体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秘密的内容既涉及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进行的公务活动,也有内部管理活动;工作秘密是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这些事项一旦泄露,虽然不会直接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但却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内部管理的有序进行,影响国家机关顺利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

  对工作秘密的范围,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在工作实践中,一般是由各级党政机关自行确定。在中央有关机关会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89个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有23个涉及工作秘密(绝大部分称作“内部事项”)的范围。汇总起来,内容繁多,五花八门,包括各类不宜公开的规划、计划、总结、讲话、谈话记录、办案信息,内部人事、财务、劳资、档案,内部文件、刊物、简报、统计资料等。

摘自《保密工作》2008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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